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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判赔力度不大甚至不痛不痒,导致了一直以来存在流传很广的权利人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状态,因此侵权人以往也总是认为侵权无伤大雅,即使判赔也不会伤筋动骨,故而侵权愈演愈烈。
一审的判决结果对我方当事人是极其不利的,特别是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对于我方当事人而言是损失巨大的,年产值近十亿元的项目有停工风险。
通过分析被控侵权产品选择芯片的方法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不相同,论证出原被告的专利方法并不一致,击溃了对方的请求权基础,不仅帮助我方当事人免除了赔偿款,更是澄清了此前原告成功维权的系列案件中被诉侵权方的责任。
本案提出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特殊技术术语的实质解释方法,在等同侵权判断中,应当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的技术发展水平,重点考察该被诉技术特征相较于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创新,防止利用发明专利申请日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发生。
本案是福州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经过辩护律师有效辩护,从起诉书指控的损失金额204554321.26元最终降为747918.24元。
从属权利要求是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所保护的范围一定小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当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其附属的从属权利要求并不当然不具备新颖性,此时在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进行评价时,应结合从属权利要求附加限定的技术特征综合判定。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纠纷属于较少见的纠纷案由,司法实践中不乏职业维权者,或恶意维权者,本案判决即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违反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权行为的司法态度。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充分运用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及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
该案经历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全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