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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基础扎根不稳, 恶意诉讼代价惨痛——宿迁市洋河镇某酿酒厂与某酒业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责任纠纷案
所获荣誉: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0日,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以下简称御缘酿酒厂)的员工李志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1330319767.7“酒盒(中国梦传奇3)”、ZL201330319762.4“酒盒(中国梦传奇6)”、ZL201330319966.8“酒盒(中国梦传奇9)”、ZL201330319766.2“酒瓶(中国梦传奇9)” 四件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3年12月4日获得授权,后李志兵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御缘酿酒厂实施涉案专利。2016年6月,御缘酿酒厂以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的身份,向一审法院提起(2016)苏01民初858、859、860号三个案件诉讼,主张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秀公司)生产销售的三种白酒产品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并要求天下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支付赔偿款。上述三案的一审中,天下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 提出了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2016 年12月复审委以涉案专利上标注的“洋河”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的第1470447号注册商标的“洋河”构成相似商标。涉案专利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故作出第30928、30929、30930、30937号《无效
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四件涉案专利全部无效,针对(2016)苏01民初 858、859、860号三个案件,南京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御缘酿酒厂的起诉。天下秀公司认为御缘酿酒厂明知其获得的专利权具有明显瑕疵侵犯洋河酒厂在先的商标权(御缘酒厂之前产品上因为标注有洋河字样,曾被洋河酒厂起诉商标侵权,且收到了败诉判决)仍起诉天下秀公司专利侵权,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因此天下秀公司提起了针对御缘酒厂的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御缘酿酒厂赔偿其损失,包括律师费13.2万元、差旅费3725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4500元以及商誉损失共计30万元,御缘酿酒厂认为诉讼是为了维权,主观不存在恶意,天下秀公司认为,御缘酿酒厂将维权行为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权利明显具有瑕疵的情况下,仍提起多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御缘酿酒厂提起的858、859、860号案件为恶意诉讼,判决御缘酿酒厂向天下秀公司给付140225元赔偿款,后御缘酿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纠纷属于较少见的纠纷案由,司法实践中不乏职业维权者,或恶意维权者,本案判决即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违反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权利人明知自己形式上取得合法权利登记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仍通过大肆维权牟利,维权本身即有不正当性,本案的判决从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创新环境亦具有积极意义。
律师简介:
闫东伟律师,南京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主任、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