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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于原告对于店铺形象已办理著作权登记,因此审理中法院仍肯定了由灰墙、吊挂灯箱、屏风、雕花衣柜等道具组合形成的整体形象设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并通过对原、被告的道具排列组合进行拆分比对,确认双方存在直观可见的多处相似,结合原、被告为同一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存在接触可能性这一事实,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本案表明展台外形的设计如果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被实际使用于展台,则应当依法规制该种使用设计的行为,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依法保护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著作权权属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以及“接触可能性”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作用,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是否进行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本案不仅认定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构成类电作品,亦明确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独创性应当进行整体判断,认定应该以类电作品的权属认定和比对方式来确定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的权属及比对方法。
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与裁判,明确了网络游戏特别是回合制游戏场景地图在整体保护与局部认定的具体规则,在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平衡。
该案犯罪行为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种新型手段,技术理论较为复杂,本案代理律师深入研究该案,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新类型案由,在行为要件、裁判标准等方面尚待进一步明确。
本案中,著作权人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以救济,并获得了相应赔偿,其就同一侵权事实又向著作权执法部门举报。
本案涉及宣传文案的抄袭及店铺装潢、服装设计的仿冒,尤其在店铺装潢的法律保护上具有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涉案两幅美术作品为以异形文字、图形及文字组合形成的具有设计感的图案,凝结了设计者的思想和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