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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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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侵权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

2022-07-28


等同侵权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中山市派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银湖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所获荣誉:知产宝(IPHOUSE)、知产力与 IPR daily2018-2019年度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专利民事榜代表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宁海双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美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电子仿真蜡烛的烛焰片摇曳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7年1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2017年5月15日,因被告湖南铭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洋公司)发送邮件时误抄送给原告,原告始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2017年7月28日,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在另一被告中山市派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洛公司)查处侵权产品,2017年8月2日,深圳市海关经原告申请,查扣了被诉大量侵权产品,原告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此期间,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的专利无效,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认为涉案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维持原告的专利有效。本案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500000元经济损失和70000元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深,越来越多的技术产品开始出口到国外,在面临侵权人意图并准备向境外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时,及时向海关申报并适时进行查封扣押,以及采取向地方知识产权局举报等多举措行政手段,可以有效获取大量侵权证据并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另外,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经常会提起申请专利无效宣告这样“釜底抽薪”的方式进行对抗,因此做好起诉前的专利稳定性评价至关重要。否则,可能出现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的“双败”局面。本案中的涉及专利是一项电子发明专利,其中涉及大量的电子、电路等技术问题,而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完全相同,因此需要对是否属于等同技术特征进行认定,本案通过对涉案专利和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问题和法律的阐述,对未来如何认定电学领域内技术特征的对比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律师简介:

陈晨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盈科全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秘书长。

王欣桐律师,盈科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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