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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投诉时如何正确适用“禁止反悔” 原则

2022-06-09


行政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投诉时如何正确适用“禁止反悔” 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维谛技术有限公司( 原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专利侵权处理行政诉讼案


所获荣誉: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本案二审期间改名“维谛技术有限公司”,本文统一简称艾默生公司)于2007年10月 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空调冷凝器(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09年9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0730174830. 7(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艾默生公司认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空调冷凝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于2015年2月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华局)提交请求书,要求龙华局责令英维克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并,3月按《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交齐请求书及证据等全部资料。英维克公司认为其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ꎬ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艾默生公司向复审委的答辩中,主张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显著差异,并为复审委在第27353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中所接受,即“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上述区别涉及出风口网罩的形状,顶面的图案、侧面的形状、支撑腿的数量、支撑腿的形状,这些区别点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既不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也不属于使用时不容易察觉的部位,各区别点组合在一起ꎬ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而在龙华局处理艾默生公司对英维克公司的专利侵权投诉过程中,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同样在出风口网罩的形状、顶面的图案、侧面的形状、支腿的形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艾默生公司却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不具有实质性差异,构成侵权,龙华局经审理认为艾默生公司违背了“禁止反悔”原则,认定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并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决定,驳回艾默生公司的全部处理请求,艾默生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龙华局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书,并判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英维克公司制造的产品构成对艾默生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典型意义:

该案经历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全部流程。前后历时3年多,最终行政机关的决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该案处理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敏锐发现请求人在无效宣告和行政裁决程序中的主张自相矛盾,依法适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止反悔“ 原则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能力。


律师简介:

王承恩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原创维集团知识产权负责人,现任盈科律师事务所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委会委员、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入选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专家库、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家、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许国兴律师,加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先后在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工作,在美的集团总部法务部担任派驻事业部IP 中心负责人,负责事业部知识产权的统筹和管理工作在TCL集团知识产权中心担任专责主管,负责集团部分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十多年的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精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尤其擅长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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