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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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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自主选择鉴定机构查明争议事实的正当性

2022-06-10


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自主选择鉴定机构查明争议事实的正当性——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案


所获荣誉:2018年重庆行政诉讼十大案例。


案情简介: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拥有双模双待机移动终端短消息和电话本列表的构建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 200610152338. 4),该发明方法公开了一种双模双待机移动终端短消息和电话本列表的构建方法,权利要求书中载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 当移动终端收到信息时,将信息存储至本地进行统一管理,(2)选择功能模块,进入相应的表项,(3) MMI 层向双模控制模块发送读取请求,(4) 双模控制模块收到请求后,将符合要求的数据传送给 MMI 层,(5)MMI 层将收到的数据以列表的形式排列,(6)对排列的信息进行操作,该专利法律状态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为有效状态。

2015 年 8 月 31 日,中兴公司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处理的事项为:(1)认定被申请人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生产和销售的 KIS7(天语尼比鲁火星一号 H1)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专利号200610152338. 4),(2)责令天宇公司停止允诺销售制造侵权产品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3)责令天宇公司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损失(包括维权支付的费用),(4)责令苏宁云商停止允诺销售及赔偿相关损失,该请求书对请求处理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应说明。

2015 年 9 月 11 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该请求,并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开通过口审形式审理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对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手机进行鉴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6 年 3 月 1 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与重庆重邮科技开发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针对案涉手机设计破解方案ꎬ对其进行破解,获取其信息接收、存储、查询方案流程ꎮ该破解报告作出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征求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2016 年 4 月 30 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渝知〔2015〕纠字 30 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ꎮ责令苏宁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天宇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的其他处理请求,天宇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渝知〔2015〕纠字30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典型意义:

公正和效率都是行政行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行政立法的滞后性,并非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明确了其行政程序,那么在无任何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某些行政行为作出程序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正当程序原则逐步进入行政审判法官的视野,在行政审判中他们已经开始有意识地运用正当程序原则来处理一些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明显存在问题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具有该种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听证制度、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和回避制度。值得借鉴的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技术事实调查程序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基于行政管理正当目的,根据案件调查事实的难易程度、行政执法成本效率等因素选择恰当方式进行开展调查活动,自主选择鉴定或者非鉴定方法查明事实,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将《天宇 KIS7(NIBIRUH1)手机破解报告》反馈给各方征求意见,在各方均未对《天宇 KIS7(NIBIRUH1)手机破解报告》载明的技术事实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天宇 KIS7(NIBIRUH1)手机破解报告》载明的技术事实作为行政程序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其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司法肯定。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充分运用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及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


律师简介:

谭明进律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取得执业专利代理师、工程师职称,曾先后从事汽车电子产品研发、集团法务与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擅长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代理、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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