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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专利两原则, 避免十亿项目停产——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与虞某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所获荣誉:南京市律师协会“2018年科技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虞某是ZL200920298845.8、“变频输送石油焦粉的燃烧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将上述专利许可其投资的中山市名鼎科技节能有限公司来实施,2010年11月9日,被告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玻璃公司)与中山市名鼎科技节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中山市名鼎科技节能有限公司为其建立石油焦料燃烧系统一套,合同价款为564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山市名鼎科技节能有限公司利用涉案专利为被告建立该套系统,效果良好,后原告认为被告仿制该系统用在其另一条生产线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专利,侵犯原的专利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拆除、销毁侵权系统,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为被告与中山市名鼎科技节能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被告若擅自转让相关技术或泄密,则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即112.8万元支付违约金,该系统的合理利润也高于20%故原告认为,对于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应参照合同违约金数额,赔偿原告100万元的损失。为此,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鸿泰玻璃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500000元的赔偿责任,闫东伟律师接受鸿泰玻璃公司的委托提起上诉,以禁止反悔原则和等同原则进行不侵权抗辩,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审的判决结果对我方当事人是极其不利的,特别是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对于我方当事人而言是损失巨大的,年产值近十亿元的项目有停工风险。闫东伟律师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细致分析,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回粉气动阀和对烧管气动阀的通道设置是否为菱形,是否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所述的“回粉气动阀和对烧管气动阀的通道呈菱形” 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入手,成功扭转一审的不利局面,本案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利用禁止反悔原则和等同原则来进行不侵权抗辩具有借鉴意义。
律师简介:
闫东伟律师,南京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主任,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