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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员工流动带走客户名单已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重要渠道,企业若不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客户名单,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时,秘密点难以主张、侵权证据难以获取,从而导致维权难的局面。
本案件给予我们重要的启示:市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存在攀附品牌的心理,对同领域内他人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或品牌应当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做一些避让,防止因混淆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优秀品牌形象的树立是长期努力的结果。
但毕竟卓尔字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旗下有多家“航空类”的公司,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安徽卓尔系卓尔的关联公司,而安徽卓尔有没有合理理由解释为什么将卓尔作为其字号。恰恰相反,从安徽卓尔股东过往成立的公司名称及所使用的的商标看,其将“卓尔”作为其字号明显是有意搭便车。
本案在对相关市场界定及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方面提出详尽、周密、准确的分析意见,消除了商务部反垄断局对两起集中案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担忧。
本案通过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反垄断调查,取得了与对手谈判的重要砝码,最终促成与美国某公司在海外对其提起的系列诉讼案达成“一揽子” 和解协议。
本案中,辩护律师在未能争取到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的情况下,没有坐以待毙,而是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针对原鉴定意见书所披露的信息进行了重新鉴定,从而打破僵局,促使法院重新考虑案件事实,实现了有效的辩护。
本案是由一项评选活动引发的,这也是国内首例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涉案评选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展开的案件。
本案系舟山中院受理的首例涉“舟山带鱼”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判决案件,判断是否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应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系福州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成功入选“2019-2020年度福建省律师知识产权案例”。
竞争法领域主要业绩概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