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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效辩点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认定——李某、 周某、 詹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所获荣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2019年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原系A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周某原系A公司技术研发人员,被告人詹某原系A公司装配工人。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从A公司离职,投资成立B公司,李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请被告人周某担任技术研发人员、被告人詹某担任副厂长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及机械装配,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周某利用从A公司带出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的设计图纸,生产出与A公司具有同样功能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先后销往四川、河北等地,被告人詹某明知李某、周某利用 A 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设计仍组织工人装配生产。经鉴定,A公司的“香菇套袋机生产线” (包括“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部分设计图纸中所记载的设计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粗糙度、特殊工艺、特定材质、部件分级以及零件的名称及编号等具体技术参数的组合、香菇套袋机
下制袋撑抓机构设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B公司食用菌包装机图纸与A公司香菇套袋机图纸比对,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比例约为74% ,B公司冲孔胶机中的技术信息与A公司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B公司的食用菌装机下制袋撑抓机构与A公司实质相同。经审计,A公司2017年度平均每台全自动食用菌培养料袋生产线销售价格为188513.51元,B公司自成立起至2018年3月1日已与其他公司签订销售香菇套袋机、冲孔贴胶机合同31台,已实际销售6台香菇套袋机和5台冲孔贴胶机,已履行合同给A公司造成的合同销售额毛利润影响金额为460729. 1元,已签约尚未履行合同给A公司造成的合同销售额毛利润影响金额为780354.5元。经审理,法院认定:A 公司生产“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 、相关设计图纸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A公司损失总额为实际履行合同销售额毛利润影响 460729. 1元与差价损失287189.14元,共计747918.24元,被告人李某、周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詹某明知或应知上述行为,仍与周某、李某共同使用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达747918.24元,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福州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经过辩护律师有效辩护,从起诉书指控的损失金额204554321.26元最终降为747918.24元。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下,许多创业者与科技人才响应政府号召开始创业,然而,法律意识的缺乏与对知识产权的漠视,导致部分创业者触犯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该类型案件的重点在于: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律师简介:
王南海律师,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文化品牌工作委员会主任、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