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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虽放弃独立权利, 从属权利侵权也成立——自拍杆实用新型侵权案
所获荣誉:2019年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权利人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的 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1月21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2015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人从侵权人处公证购买了案涉被诉侵权自拍杆两个,一为玫瑰金色款,一为玫红色款,遂诉至本院。
典型意义:
从属权利要求是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所保护的范围一定小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当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其附属的从属权利要求并不当然不具备新颖性,此时在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进行评价时,应结合从属权利要求附加限定的技术特征综合判定。
律师简介:
余清凯律师,贵州大学法学学士,现任贵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获得盈科全国20116年度“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称号ꎬ荣获盈科律师事务所2019年“优秀知识产权律师”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