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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难而上, 仔细对比芯片选择方法,致原告专利维权遭遇滑铁卢——深圳市时域科技公司与张某某、 王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所获荣誉:江苏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经典诉讼案例征集评选活动”三等奖。
案情简介:
2010年 12月9日,涉案专利发明人刘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 LED 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12年11月28日获得授权并公告,该专利权在本案庭审时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2012年10月12日,专利权人刘某某与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时域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刘某某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原告实施,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专利使用费100万元分两期支付,并授权原告有权就本专利的涉嫌侵权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于2012年11月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2014年10月8日专利权人刘某某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就双方于2012年10月12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原告有权在该合同约定的专利许可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享有所有相关诉讼权利,2014年8月30日,专利权人刘某某与原告就本专利再次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仍约定刘某某将本专利独占许可给原告实施,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专利使用费150万元分三期支付,并授权原告有权就本专利的涉嫌侵权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始,原告认为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的 LED 数码万年历产品,在基本电路结构特别是显示模块结构与控制芯片的连接方式都与原告涉案专利相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00000元,被告张某某认为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不存在专利侵权的故意,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为现有技术,是深圳市南方泰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公司)所使用ꎻ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王某某认为被告张某某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不能确认由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最终,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闫东伟律师虽然出于社会公益考虑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但面对原告在此前的诉讼中几乎是“毫无失手”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从理论及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上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分析被控侵权产品选择芯片的方法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不相同,论证出原被告的专利方法并不一致,击溃了对方的请求权基础,不仅帮助我方当事人免除了赔偿款,更是澄清了此前原告成功维权的系列案件中被诉侵权方的责任,本案将引导律师代理及司法审判中,在处理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时更多地“吹毛求疵”,在知识产权维权“井喷式” 爆发的今天,更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比对等细节内容,通过钻研技术、深挖细节比对等方式,鼓励精细化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及审判工作。
律师简介:
闫东伟律师,南京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主任、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