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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展台设计侵犯作品发行权、复制权及美术作品展览权——上海九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世泰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复制权纠纷、 展览权纠纷案
所获荣誉:上海市版权局“2014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九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加公司)诉称:
1. 2011年12月,被告上海诺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金公司)就被告广州世泰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泰公司)参加在上海浦东举行的第94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以下简称中针会)的展台设计进行招标,原告参加了投标,并约定如果展台采用原告的设计方案并由原告施工则仅需向原告支付施工费用,原告不另行收取设计费,如果展台未采用原告的设计方案则无须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原告投标后按诺金公司的要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展台设计,于2012年1月4日形成两套设计方案初稿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诺金公司,诺金公司表示使用第一套设计方案并要求原告修改完善,原告经修改后于同月15日形成设计方案第三稿即最终设计方案并发给诺金公司。同月18日,原告将展台的施工报价发给诺金公司,但诺金公司以报价高为由决定不使用原告的设计方案。
2. 2012年3月13日,原告发现,世泰公司在中针会上参展的展台使用了原告的上述最终设计方案,其还在网络宣传中大量使用原告的最终设计方案的平面图,涉案展台的施工方为被告凡高公司,其在原告的最终设计方案完成之后形成的所谓设计方案与原告的最终设计方案高度相同。
3. 原告的最终设计方案由12张图片组成,设计的展台整体外形为多边形分隔造型的倒梯形几何体建筑形态,展台外形独特、整体感强烈,墙体、橱窗、吊灯、出入口、灯箱及内部空间等细节设计现代时尚,体现了英国式风格及世泰公司的“格丽顿”品牌气质,具有独创性,12张图片属于图形作品中的产品示意图、产品设计图作品,原告将其中的3张图片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3张图片既是美术作品,又是图形作品,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原告还于2013年4月分别取得了涉案展台、吊灯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4. 涉案展台整体外形、吊灯外形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三被告以招标为诱饵取得原告作品,擅自在国际展览会及互联网上使用,侵权手段恶劣,主观恶意明显,并由此获得了经济利益与声誉,共同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及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侵害著作权的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20500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展台外形的设计如果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被实际使用于展台,则应当依法规制该种使用设计的行为,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依法保护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在展会活动中,各参展商可能需要自行搭建展台,各自搭建的展台完全可能会有不同的外观形状,外观造型优美、独特等具有艺术美感的展台往往能够吸引参展公众更多的眼光,此类展台能更好地展示参展商的商业形象并有利于其赢得商机,故参展商往往会对展台外形进行一定的设计,如该种设计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被实际使用于展台,则应当依法规制该种使用设计的行为,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依法保护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陈晨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盈科全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秘书长。
王欣桐律师,盈科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