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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机构及荣誉】获“聊城中院发布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承办律师】胡兵杰律师——盈科济南执业律师,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民事维权及刑事控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
【案件简介】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培训学校场所、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字“快乐作文”、美术作品“两个人形笑脸及书”进行招生、宣传等商业活动。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经河北阅读传媒授权,有权对侵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的牌匾、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宣传单等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河北阅读传媒对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判决被告聊城某教育培训学校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涉案两幅美术作品为以异形文字、图形及文字组合形成的具有设计感的图案,凝结了设计者的思想和情感。该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该案充分体现了对独创性美术作品的保护,起到了激励公众创作、激发创新活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