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5199916
“足春堂”与“春足堂”近似否?——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与建湖县近湖春足堂足浴保健馆、 苏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所获荣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为“足春堂”注册商标权利人,“足春堂”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核定实用商品(第44类)保健、按摩、心理专家、美容院、芳香疗法、医院、纹身、花卉摆放、疗养院、眼镜行.原告系全国著名的加盟企业,在北京、上海、江苏、安徽等地均有直营店、加盟店、技术联营店。2013年6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扬州足春堂公司,2016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建湖县近湖春足堂足浴保健馆(以下简称建湖保健馆)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字号、店招、文件,物品上使用“足春堂”注册商标。被告苏新干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6月6日开设了“建湖县春足堂足疗保健会所”,与被告建湖保健馆经营住址相同,且开设时间交叉重叠长达1年2个月,两家字号实际是一个经营实体,故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件给予我们重要的启示:市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存在攀附品牌的心理,对同领域内他人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或品牌应当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做一些避让,防止因混淆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优秀品牌形象的树立是长期努力的结果。商标的价值不仅在于它本身,还在于其背后承载的商誉,一个新设立的店铺借他人商标的“东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会让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信赖感,运营不善完全可能影响该商标长久以来树立起的良好形象,直接影响到商标的价值。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进行打击,这样的规制不仅能让更多人重视商标的价值,鼓励更多商家通过注册商标来对品牌进行保护,而且能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律师简介:
陆小芳律师, 专利代理师,同济大学法律硕士,曾被江苏省司法厅、律师协会公派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进修,并进入墨尔本Lincolns Lawyers & Consultants律所实习工作。陆小芳目前担任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知识产权部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