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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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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被告山东佛峪清泉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05-11


【入选机构及荣誉】舟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钱航律师——盈科杭州知识产权及信息技术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从事知识产权及商事法律服务业务,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


【案件简介】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系“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在淘宝网经营销售带鱼的网店,其明知所销售的带鱼非舟山带鱼,却故意将“舟山带鱼”设置为所售商品的关键词,使相关公众对带鱼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系舟山中院受理的首例涉“舟山带鱼”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判决案件,判断是否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应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对于不符合产地而使用“舟山带鱼”商标的行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有权追究侵权责任。而本案10万元判赔数额则体现了与地理标志商标市场价值相匹配的司法保护强度,也能有效有效打击仿冒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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