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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 后应对海外诉讼的全新思路——国内某科技公司对美国某公司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案
所获荣誉: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案情简介:
国内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国内公司)在进行大规模海外业务拓展的过程当中,遭遇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 的多重打击,后者先后在美、英、法、德等国家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对国内某科技公司发起了多起诉讼,正处于快速成长阶段的国内公司难以应对美国公司发起的多起诉讼,且一旦败诉有面临破产的危险。美国公司是在美国某州注册从事某科技业务的经营者,其在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设立的分公司皆为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凭借其拥有的某项技术标准及强大技术团队和雄厚财力迅速占领了中国某科技市场50%以上的份额,从而在中国大陆某科技市场中成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通过实施了一系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打击、排挤竞争对手、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排除、限制了正常竞争秩序,其行为背离了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底线。
国内公司果断决定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迫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在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威慑力及可能面临的反垄断处罚,在相关市场占有绝对支配地位的美国公司不得不作出妥协和让步,承办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国内向美国公司提起反垄断调查,以遏制美国公司对其的强势打击。经过长达6个月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代理律师代为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了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书》及400多页的证据材料,给美国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最终,双方在美国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两家公司经过长达3年多的较量后终于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历时一年半,其中,调查取证工作耗时长6个多月,并最终形成了长达34页的调查《申请书》和大约60多份证件及补充证据,《申请书》及证据着重从美国某科技公司在中国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实施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拒绝交易行为已严重阻碍到国内计算机软件二市场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自由竞争这两个方面进行了严密的论证和说明,请求执法机构除了责令美国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子公司停止一系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外,另请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处罚,承办律师通过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反垄断调查的办案思路,取得了与对手谈判的重要砝码,最终促成与美国某公司在海外对其提起的系列诉讼案达成“一揽子” 和解协议。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法》在本案中的作用和意义,也再次表明,中国企业在应对海外诉讼时,如果条件具备应该果断拿起这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简介:
王俊林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社会职务包含: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CEPA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调解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CWTO)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PCCPL)专家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企业责任与反腐败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法律顾问、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法律顾问、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