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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商标权利人对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行为并不重视,更谈不上如何确定产品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认定生产、销售非分类表内的非常规商品是否属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范畴时,需要精准把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及非规范性商品归类的认定,在面对非规范性商品时可通过分析其结构特征、功能等要素对其认定,准确把握商品所属的范畴,从而进一步帮助认定商标构成侵权与否。
在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使用“金茂” 作为企业字号和股票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保住了被告的企业字号和股票名称,法院依据我方的举证,认定我方使用“金茂”作为企业字号和股票名称,并不具有恶意,且字号承载了被告多年积累的商誉,在原告没有做私募行业之前是没有市场混淆发生的,故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保住了被告的企业名称和股票名称。
本案结果有效遏制了商标被许可方故意混用标识、攀附知名品牌的侵权行为,有力打击了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恶劣行径,实实在在保护了足春堂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永和豆浆商标维权系列案中非常关键的一案。二审法官认为文字商标确权案件对本案并无影响,依据司法解释就诉争标识与案涉商标进行比对分析认定构成侵权。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解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餐馆、咖啡馆、住所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不仅涉及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更涉及电视节目及其相关内容如何认定所属商品(服务)项目等问题。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该案为迄今加盟商诉 A 公司同类案件中唯一的一次胜诉。
本案之中对于“清平竹马”的审理给了我们对于类似案件以及类似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深刻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