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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文字商标被宣告无效不当然影响组合商标效力——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盘锦兴油永禾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所获荣誉:2018年辽宁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永和食品公司是第10536544号注册商标、第986273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餐厅等。经授权,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 独占使用上述商标,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2016年,第10536544号文字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永和食品公司已就该无效复审裁定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尚未终结,盘锦兴油永禾餐厅地处辽宁盘锦,经营餐饮服务,在其店招门头、室内装潢以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文字加“永和”文字抽象图案标识,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弘奇永和公司委托高慧天律师团队以盘锦兴油永禾餐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永和豆浆商标维权系列案中非常关键的一案。二审法官认为文字商标确权案件对本案并无影响,依据司法解释就诉争标识与案涉商标进行比对分析认定构成侵权,在此案之前辽宁永和系列案一审大量败诉,本案二审的改判统一了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辽宁其他各地人民法院均参考本案思路进行审理。本案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当地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了营商环境公平有序地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吉林永和系列20案一审全部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发回重审后,长春中院经审理,亦确定类似的审判思路,并且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作出系列案245万元的高额判决,在长春知识产权法庭述职一周年时被评为典型案例。
律师简介:
高慧天律师,盈科沈阳合伙人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