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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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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许可方故意混用被许可商标和自有商标案

2022-07-26


商标被许可方故意混用被许可商标和自有商标案——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南谯足韵堂足浴会所、 滁州开发区足韵堂足浴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所获荣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涉案“足春堂”商标于2010年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保健、按摩等。后陈某加盟原告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足春堂公司),于2011年成立滁州市南谯足春堂足浴会所(2015年12月更名为滁州市南谯足韵堂足浴会所,以下统称南谯足韵堂),2014年2月,陈某成立了滁州开发区足韵堂足浴馆(以下简称开发区足韵堂),在加盟期内,陈某未经足春堂同意,在南谯足韵堂门头使用“足春堂”标识,店堂内悬使用“足韵堂”标识,开发区足韵堂的VIP卡在两店可以通用,而且将开发区足韵堂称为“总店”、将南谯足韵堂称为“二店”。足春堂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谯足韵堂和开发区足韵堂停止使用“足韵堂”标识,赔偿损失24万元及合理费用1.5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结果有效遏制了商标被许可方故意混用标识、攀附知名品牌的侵权行为,有力打击了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恶劣行径,实实在在保护了足春堂公司的合法权益。荣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具有极强的借鉴和指导作用,该案也给广大的加盟商以启示,即“恪守合同约定,别有攀附心理”,商标的价值是靠长年的市场打拼,靠产品和服务积累出来的,“搭便车”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律师简介:

陆小芳律师,专利代理师ꎬ同济大学法律硕士,曾被江苏省司法厅、律师协会公派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进修,并进入墨尔本Lincolns Lawyers & Consultants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陆小芳目前担任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知识产权部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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