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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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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与苹果iPad商标权属之争

2022-06-07


唯冠与苹果iPad商标权属之争——中国知识产权历史上的里程碑案


所获荣誉: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情简介:

2000年,唯冠控股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10个iPad商标,唯冠控股在深圳的子公司即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以下简称深圳唯冠),持有涉案两个ipad商标(中国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唯冠控股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则持有唯冠在其他国家8件iPad商标权。2009年原告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与台湾唯冠达成协议,约以35000英镑的价格收购10个iPad商标。

苹果公司、IP公司认为其已经“一揽子”购买了唯冠旗下10个iPad商标,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注册号1590557号商标和注册号1682310号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而深圳唯冠认为其与台湾唯冠是独立民事主体,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不发生约束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2011年12月初送达双方:驳回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审理,60余家媒体记者获准旁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官方微博进行了庭审现场直播。2012年7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双方调解结案,苹果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


典型意义: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 iPad 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中国香港以及中国内地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律师简介:

肖才元律师,武汉大学理学学士,法律硕士,现任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盈科全球合伙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盈科(深圳)争议解决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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