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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专属私享课——海报署名争议怎么办?

2021-04-29


影视行业中,从权利链条来讲,编剧其实才是站在权利生态链顶端的人,影视剧后续的改编开发衍生等实际上都受到剧本权利的约束和控制,然而现实情况却往往是主要演员和导演更受关注,而编剧却有时候连基本的署名权都得不到保障。在影片的海报和宣传物料中,观众往往一眼看到的是主要演员和导演的名字,编剧的署名通常很小或是没有。实务中曾发生过诸多编剧维权的案例,比如最近的《隐秘的角落》编剧维权事件,以及此前的《唐人街探案》《芈月传》编剧维权事件等。笔者最近也接到了几位编剧朋友关于署名权的的咨询,其中有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即在影视剧字幕中给编剧署名了,但是在海报等宣发物料中却并没有给编剧署名,在此情况之下,编剧是否可以维权呢?以及如何维权?又是否有好的方法能够提前规避这一风险呢?

客官别急,本文就将围绕以上问题为您解惑。


一、影视剧字幕为编剧署名名正言顺

几乎没有争议的是,在影视剧字幕中为编剧等创作人员署名不仅是行业惯例,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上述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编剧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署名权,二是署名权的载体是作品本身,三是署名的目的在于表明作者身份。所以,如果编剧没有明确表明其希望通过匿名或者不署名的方式进行署名,那么,编剧就应当享有在影视剧作品本身(即影视剧字幕中)的署名权,制片方亦应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亲爱的编剧朋友们,如果您参与了影视剧剧本的创作,并且这些创作都是由您独立完成,创作内容也具有独创性,亦没有签署以不署名或者匿名的方式署名、或者放弃署名的声明,片方却没有给您在影片字幕中署名,那么别犹豫,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吧!


二、未在宣发物料上为编剧署名不侵犯编剧署名权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是片方只在影片字幕中的一个不起眼的角落为编剧署了名,但是在影片的宣发物料中,却完全看不到编剧的署名。片方对此给出的答复是在影片中给编剧署了名,片方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是如何认定的呢?

在“《芈月传》编剧维权案”(蒋胜男与王小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中,浙江省高院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在本案中,原告蒋胜男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签署了《剧本创作合同》(一),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蒋胜男仍享有原小说的发表和出版权利,蒋胜男作为该剧编剧享有在该电视剧片头中编剧的署名权。蒋胜男主张花儿影视公司未在海报、发布会、微博等宣传途径中充分表示电视剧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署名权,故而诉至法庭。

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离开作品,就不存在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为宣传电视剧而制作的海报、片花并非作品本身,不具备全面传达该作品相关信息的功能,其用途类似于广告,需要在有限时间、空间内快速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故海报、片花中通常会载明作品中最精彩、最引人关注的要素,比如强大的演员阵容、著名的导演、出品单位、精彩画面等,而编剧署名显然不构成海报、片花的必备要素。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未对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作出规定,当事人也未对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作出约定,同时,影视行业亦不存在在海报、片花上必须为作者署名的行业惯例,最终判决不予支持蒋胜男的该诉请。


三、编剧合同约定明确署名方式

由上述分析可见,对于片方在影视剧字幕之中有为编剧署名,但是未在影视剧宣发物料(如海报、片花、宣传资料等)中为编剧进行署名这类情况,如果没有事先进行约定,后期维权的难度是非常之大的。

那么,有没有办法提前规避呢?

有!

对于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法院一般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只要提前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一旦片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编剧就可以根据合同去主张权利。比如可以在合约中加上如下条款:“乙方(编剧)享有本剧的编剧署名权,乙方作为编剧署名,应在片头/片尾出现,署名顺序为xxx,同时乙方署名应一并出现在一切甲方宣传用的单页、图册、视频、网站等物料中。如果在作品创作或修改过程中,须有其他编剧介入或参与,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乙方联合署名。”当然,上述条款表述仅供参考,具体还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结合双方谈判地位以及具体商务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起草合同条款,万不可机械套用。


(本文为原创文章,作者为徐晓芳律师。欢迎转载,转发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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