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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文集团能免费拿走作者版权吗?

2021-04-29


针对近日出现阅文集团新合同被指霸王条款一事,网上闹的是沸沸扬扬,有些知名网络文学作者指责阅文集团的合同剥夺了作者的版权,也有一部分作者是误解了合同的内容进行断章取义。共青团中央专门发声,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要求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大批网文作者发起了“五五断更节”活动,宣布停止更新。可见这一事件在广大网文作者及互联网中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虽然阅文集团已经表态说“对于不合理的条款,会做出相应的修改”,但是很明显在网文作者与平台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作者表示其实之前的合同已经就是约定版权归阅文集团了,只是这次适逢阅文集团(大股东腾讯)内部打通文化产业链条的考虑加之高层换血,导致这次事件被爆出。那么从法律角度,阅文集团此次事件涉及的“霸王合同”到底有哪些“霸王条款”呢,这些条款能够获得法律支持吗,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就网文作者关心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般意义上来讲,创作者与平台之间签订的合同类型是《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或者叫做《数字出版授权合同》,所授权利无非是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加转授权这一著作权中的主要财产性权利,但本次事件中,平台拿走作者版权合理吗?


第一,没有花一分钱,阅文集团获得作者的版权合理合法吗?

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归属上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从形态上来讲,阅文集团与网文作者的关系不属于法人主持下的创作作品,网文作者是在完全自主独立的情形下创作作品,且作品是否侵权由作者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上来讲,创作作品的公民当然成为作者,而著作权属于作者。

传统的拥有版权的方式包括创作、投资、转让、委托创作等,任何方式无一不以支付一定对价为前提,并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原则。但随着新兴互联网媒体的发展及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改变,平台企业作为整合创作者与终端消费者的平台,同时承担着整合版权作品,营销推广及吸引用户付费或者出售广告资源等多重角色。平台企业无法按照传统方式一次性付版权费给作者也是情理之中,况且网络文学有别与传统的文字作品,是随时更新的,那么在这种平台与作者共生共存的状态下,通过传统的获得版权方式来确定版权归属都是不合适的。既然平台方没有参与创作,也没有投资,没有签订转让合同,就只能通过委托创作这一方式取得版权,那么委托创作方式合理合法吗?

我个人认为不合理,为什么说委托创作不适用呢?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从表面上看,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平台企业通过本条确定版权归自己所有,似乎并无不当。但我个人认为这是有违立法本意的一种曲解使用,正如上文所言,任何取得版权的方式,都应当以支付一定对价为前提。委托创作关系中,双方应该是平等的等价有偿关系,但在平台企业与网文作者之间目前很难说是一种平等关系,平台依托其强大的资源优势帮助网文作者宣传推广其作品,双方对于利益的获取采取的也是一种付费分成的模式。因此双方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合作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与传统的委托创作一次性买断还是有所区别。当然,我们说的情况是针对一般情况,如果平台要与创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并约定支付一定委托创作费用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了委托创作的权利义务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正如有创作者所言,目前的平台似乎通过委托创作合同这一法律武器合法剽窃了创作者的版权,所以我个人认为平台只通过合约就获得作者版权是不妥当的。


第二,阅文集团拿走版权的情况下,作者能享受五险一金、加班费吗?

阅文集团事件中,有作者说既然我们一分钱没拿到,替平台打工免费写了书,那为什么没享受到任何劳动待遇五险一金加班费呢?什么是劳动关系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只有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才能获得用人单位提供的五险一金及加班费等劳动待遇。但是很显然,创作者与平台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如果是如平台所称为委托创作关系呢?创作者也没有拿到先期创作费用,随后的分成是否能作为委托创作费用呢?我个人认为,不能。因为双方的利益分成没有体现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况且,创作者还有可能是赔本的呢!所以,这也是创作者想不通的地方,为什么我什么待遇都没有,你却要拿走我的版权呢?


第三,优先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呢,创作者如何去谈优先权?

对于优先权这一概念,最早的时候更多的出现在投资合同中,拿影视剧投资来说,当投资人看好一部剧时,会通过锁定续集投资优先权来锁定未来的投资权益。但这个优先权对于项目方来说其实是无所谓的,给谁都是给,总之你是要真金白银投钱的。但是,当这一概念应用于创作者的文字作品时,情形似乎有所不同,平台对于创作者作品的优先权更接近于对其人身权利的一种锁定,意思是你要优先与我合作,但至于合作条件当然还是没有事先约定。所以,在本条合同条款上,建议创作者还是要争取一个优先权谈判的必要条件,就是“同等条件下”,否则真成了卖身契了。


第四、作者按照净利润与平台进行分配合理吗?

在磨铁与创作者之间的合同中,会有一些区别于传统付费会员营销方式的新型营销方式,比如平台采取限时免费、章节/全本打折销售,发放赠币等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或者以点击观看广告等形式代替付费购买章节的新型销售模式。那么这些新兴的销售模式是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以及网民的需求不断变化所孕育而生的。平台不断适应网民需求而变化营销手段也当然无可厚非。我曾经看过番茄小说,这个番茄看小说不但不花钱,还要倒给网民钱给!所以,这次阅文集团事件中,有作者说自己的全部作品要免费给读者看不能接受,其实也要一分为二来分析,目前付费APP很难买到量,没有了新用户的情况下,平台做免费的尝试,也许是每个平台公司必须应对市场所出的策略。

那么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平台使用各种营销手段,甚至免费使用作者小说做推广的情况下,作者按净利润与平台之间分配合理吗?新型销售模式下,如何更大程度上保护创作者利益?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经常审阅各种合同,这种所谓净利润,是要扣除所有宣传、推广、制作、发行等成本之后的利润。也有作者提到过,自己的版权被平台方获取后,一看账单,自己甚至还是赔钱的。在法律层面,合同一旦签订,意味着是平等主体之间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平台方在扣除各种营销成本之后进行分配也似乎无可厚非。那么从市场层面,对于不同阶段的作者的需求不同,头部作者有主动权,可以谈判可以不签,但是对于尾部作者似乎就被动许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知情权,异议权,重新审计权似乎就比较重要。总之,对于这个问题,不单纯是个法律问题,网文作者苦练内功,把自己早日变成重量级头部作者,掌握谈判权话语权才是王道。


第五、侵权谁来管?

有作者认为作者的作品一旦遭到侵权,打官司时候作者自己掏钱,我觉得这条很大可能是作者理解错了。版权都归了平台,怎么可能打官司让作者出钱呢。这条的本意一定是说,作者要对自己写出的作品不盗版、不侵别人的权负责,一旦发生平台被第三方告了的情况,也就是说作者写的东西涉嫌侵权,那当然由你作者自己出钱打官司了。至于作品被第三方侵权,一般都是由平台方出面出钱打官司,就目前的知识产权判赔额度来讲,这可是平台方盈利的一种主要手段也说不定呢。所以作为作者来讲,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约定好,打击侵权所获收益也应当进行分成,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在新型互联网营销模式下,如何更多的保护创作者的权利,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继续探讨。

本条的写作前提是基于网上热议的话题,并未实际参考具体的合同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本文为原创文章,作者为李玉东律师。欢迎转载,转发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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