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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尽职调查在公司并购项目中的重要性,并购交易的第一步一般都是委托专业律师对被并购的标的公司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以规避投资风险。在影视剧开发过程中,如果制作方需要根据已有作品进行影视改编,则在改编权许可合同签署前需要对授权作品和授权方进行尽职调查,其重要性也并不逊色于公司并购项目中的尽职调查。笔者在此结合不同类型的授权作品以及授权方的地位,和大家共同探讨如何在改编权许可合同签订前对授权作品和授权方进行尽职调查。
1. 从授权作品角度
(1)授权作品名称:授权作品现有名称以及曾用名,制作方应检索是否有同名作品或类似作品,如果有同名作品或者类似作品则需要注意与授权作品的关系,是否存在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2)作者情况:1)是独立创作,还是多人共同创作。如果是共同创作,了解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并须获得全部作者的授权文件。2)是否为职务创作,若是,了解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并要求提供作者的声明和权利方的相应授权文件。3)作者是否在世,在世需取得其本人授权;若不在世且作品尚在著作权保护期,需确定继承人并获得相应授权。
(3)授权作品类型: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如果是原创作品只要原创作品的权利方授权即可;如果是演绎作品,则需要考虑原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关系,为降低制作方的风险,最好同时取得原作品和演绎作品权利方的双重授权。
(4)授权作品国别:如果是国外作品,则所有授权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以防未来发生争议时,授权文件无法在中国境内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5)授权作品发表情况:授权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发表方式,比如是出版社出版过还是网络平台连载过,发表方式不同意味着作者与出版方存在不同的合作关系,比如代理关系等,可能会影响本次授权的主体。
(6)授权作品是否已完成以及篇幅和字数:如果是已完成作品,则篇幅和字数是确定的;如果是未完成作品,则需要确定继续创作直至完成时的字数和篇幅,为改编权许可合同做准备。同时如果是在完成前即授权,需要明确约定后续创作进度和质量与改编权许可费支付的关系。
(7)授权作品是否进行版权登记:如果是已发表作品则已经有对外公开的痕迹,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影响不大;如果是未发表作品,则需要特别关注著作权登记情况。
(8)授权作品是否有系列作品:目前在IP被炒热的情况下,无论作者还是制作方均想打造全IP,因此作者可能在创作之初就计划是系列创作。那么制作方需要了解是否存在系列作品,如果存在系列作品,则此次授权方授权范围是全系列还是只是其中一部。如果只是其中一部,则需要对后续系列作品的开发时间和开发顺序进行明确,以免影响制作方本次开发。
(9)授权作品是否进行立项备案:授权作品是否在相关主管机关进行过立项备案,如果有,则需要了解立项主体与授权方的关系,以解决未来改编权许可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配合转立项问题。
(10)授权作品商标注册情况:如前述,目前在全IP开发背景下,了解授权作品已有的商标注册情况对后续商务开发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授权作品已经对名字和相应主要角色、场景进行了商标注册,则制作方需要评估对后续商务开发的影响,以及对授权费用的影响。
(11)授权作品对外授权情况:核实授权作品目前是否有对外授权,如果有对外授权,则需要授权方提供相应的授权合同原件。通过对外授权合同需要了解对外授权情况:
1)与本次授权类型同类的对外授权:对外授权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是否与本次授权存在冲突。
2)与本次授权类型不同类的对外授权:①目前已经开发情况;②是否有涉及对本次授权的限制;③其他阻碍因素。
(12)是否存在质押:著作权质押协议原件和质押登记情况。
(13)是否涉诉过:涉诉的情况、进程及已获取的法律文书。
2. 从授权方的地位角度
依据授权方地位不同,相应地需要提交不同的权利证明文件:
授权方地位 | 权利证明文件 |
原始权利人(包括作者或者其他原始版权方) | 手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已出版书籍等 |
继受权利人 | 与原始权利人签署的授权合同原件; 原始权利人的授权书原件; 使用费支付完毕凭证(以保证已取得完整取得权利,若未到付款期,则需要考虑后续可能存在的风险),这一点非常关键,务必重视; 若存在多次改编权许可,应特别注意授权时间和范围等版权链的连续性 |
仅有代理权的代理方(包括出版社、网络平台、其他与作者签有代理合同的代理方) | 与原始权利人签署的代理合同原件; 原始权利人的授权书 |
以上为笔者在从事文化娱乐法律服务中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和多年的工作经验基础上总结的改编权许可合同签订前尽职调查的核心要点,以期引起制作方的足够重视,并给予从事文化娱乐法律服务从业者一定的帮助,切实作好该项尽职调查。否则,尽职调查做不好,即使改编权授权合同起草的再丰满、字词句及行文再严谨,也将是无本之源。
(本文为原创文章,作者为傅秋月律师。欢迎转载,转发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