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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至少应符合具有连续动态的图像和能够表达一定的故事情节两个条件。涉案《拳皇》游戏画面之间大多不具有连续性,不能表现出画面中的人物或物体在运动的观感,亦不具备相应的剧情或故事情节,故未构成类电影作品的连续动态画面。当事人主张游戏设计构成作品的,应当证明其所主张的游戏设计属于具体规则,且属于独创性表达。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益趣公司主张的20个系统功能的游戏设计具有独创性,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羽盟公司在游戏规则设计上存在明显抄袭行为,导致益趣公司的相关市场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