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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深圳信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炜公司)、莫某某、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泰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六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企业敦泰公司所有,依法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保护企业产权。
六案所涉专利技术均与近年来十分热门的指纹识别技术相关,其中四项涉及电容式指纹传感技术,两项涉及应用在指纹识别领域的多芯片封装技术。2013年,原告敦泰公司开始对指纹识别技术进行系统研发,被告莫某某作为敦泰公司高级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技术研发,主持、参与指纹识别技术相关项目研发。2014年底,敦泰公司基本完成芯片设计,并决定进行“流片”(即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完成后为测试设计成功与否而进行试生产)。期间,莫某某将其在敦泰公司所掌握的多项技术交由其大学同学即本案第三人刘某某,并以刘某某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其后,刘某某将上述多项技术转让给与莫某某存在利益关系的案外人深圳市亚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耕公司)。2014年7月,莫某某与敦泰公司签订离职竞业限制协议。2015年3月,莫某某自敦泰公司离职。2015年8月至10月,亚耕公司将涉案专利(申请)陆续转让给由莫某某创设并控制的被告信炜公司。敦泰公司以涉案专利(申请)为莫某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益应归属于敦泰公司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之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某并非涉案6项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涉案6项专利(申请)系莫某某在敦泰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故判决涉案6项专利(申请)权属于敦泰公司。
信炜公司、莫某某、刘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1)莫某某任职敦泰公司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包括负责研发涉及涉案发明创造的指纹识别技术;(2)涉案专利(申请)的电容式传感技术、多芯片封装技术与莫某某任职敦泰公司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关联性;(3)刘某某不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莫某某以其作为发明人提交多项专利申请是为了规避法律。因此,应认定涉案专利(申请)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益应归属于敦泰公司。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实践中,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无论企业或个人,都越来越重视创新技术的价值,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数量快速增长,企业利益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司法保护的关注点。本6案中,公司高管在离职前即已预谋侵占公司技术成果,其将利益关联者登记为发明人,并通过层层流转,最终将企业的研发技术占为己有,意图规避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规定,隐蔽性极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案件审理中,通过理顺技术成果的流转路径,查清各环节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查明最终受益人,揭开了离职高管将研发企业的技术成果“化公为私”的全过程,依法维护研发企业的创新利益,保护社会的创新热情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