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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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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林律师新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正式出版

2022-08-23


日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王俊林律师所著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一书已经正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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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评论 


本人有幸在第一时间获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俊林律师撰著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一书,深感该书是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实务方面的一部力作,值得向广大读者推荐。

俊林律师的这本著作,主要从实务的角度为读者剖析商业秘密保护的要点。本书分上篇和下篇两部分。其中,上篇从商业秘密的基础理论出发,阐述和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相关内容,重点研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认定规则、举证责任等司法规则,并梳理了其他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下篇分专题以点评的形式对近年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案件进行分析,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保护商业秘密。

通读该书,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该书立足于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但很多问题的分析结合法条规定和商业秘密保护原理与理论,从而能够做到融会贯通,使读者在品读活生生的商业秘密实务问题时,潜移默化,获得理论上的收获。其二,富有创新见解。该书无论是对商业秘密保护实务问题的梳理和揭示,还是对典型案例的评述,都体现了作者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理论与实务的深刻见解和深邃的洞察力,反映了作为资深律师在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在内的法律实务的经验和理论素养。基于此,阅读该书,也能够在商业秘密保护研究方面获得一些新的启示与思考。

相信本书的出版,可以为我国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重要的帮助,也可以为法律实务人士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思路,同时还可供政法院系师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实务方面的专业读物参考。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俊林律师是盈科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上的优秀律师代表之一。他长期专注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法及其交叉领域的诉讼实务及研究,擅于处理上述法律领域涉及的商事争议解决及合规风险控制等,在该领域办理了多件非常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并结合自身代理经验,先后与他人合编出版《反垄断法案例评析》《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一辑)》《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二辑)》等专业书籍。俊林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同时还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

当前,随着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正密集地修订完善,以契合日益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在此背景下,俊林律师的这本《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恰逢其时。

这本书不以深奥的理论分析为主要内容,而是紧扣“实务”这个关键点,重点分析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规则。同时,本书以专题的形式对近年来我国典型的商业秘密案件进行解析,从中提炼出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要点,从实践的角度给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思路。

学习、思考、实践是相辅相成的,正所谓“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把实践中的要点归纳总结出来,再去指导我们的理论认识,这正是人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辩证运动过程。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亦是如此。相信俊林律师的这本《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对广大律师同仁在商业秘密相关案件的办案思维与策略上会提供很大帮助。

感谢俊林律师及其团队的辛苦付出。相信本书的出版对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会有所裨益。也期待俊林律师和他的团队能贡献出更多的好作品。


——梅向荣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


二、新书前言 


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2019年4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施行,对商业秘密相关内容的修订是此次立法的主要内容;2020年1月,中国与美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简称“《中美经贸协议》”),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适当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实质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强化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适当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等。

2020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中美经贸协议》的中英文签字文本。其中,第一章为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第二节便是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内容。

《中美经贸协议》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共有七条(第1.3条-第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临时禁令保护措施、刑事途径保护门槛、刑事程序和处罚,以及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遭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披露等方面均作出了约定。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等约定均与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一致。例如第1.3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负有法律责任的行为者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1.4条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范围全面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同样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的“电子入侵”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1.5条规定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指向被告方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

此外,《中美贸易协议》还特别增设了临时禁令保护措施、刑事途径保护门槛、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遭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披露等条款约定。如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方面,第1.7条要求“显著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所有门槛”,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作为过渡措施,我国应澄清在相关法律的商业秘密条款中,作为刑事执法门槛的“重大损失”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证明,例如为减轻对商业运营或计划的损害或重新保障计算机或其他系统安全所产生的成本;作为后续措施,应在可适用的所有措施中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由此可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国内经济活动中,同时也体现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基于此,本书从商业秘密的基础理论出发,重点讲述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保护商业秘密。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上篇介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并梳理其他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下篇以专题案例的形式分析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

本书中撰写过程中参考了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也非常感谢户盼盼律师和石陇辉实习律师在本书编写工作中付出的辛勤工作。

因本人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遗漏或错误之处,恳请各位读者不吝赐教,以便改进。 


王俊林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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