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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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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宣告无效行政诉讼

2021-04-27


委托人: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事项:代理委托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受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主办律师:汤学丽、刘云佳

承办律师:汤学丽、刘云佳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封丘县有趣饮品厂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符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做出的商评字[2016]第97669号关于第12678153号“名仁苏”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代理意见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高度近似,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友趣饮品厂具有明确知晓的可能,在申请诉争商标前多次申请“名仁”或包含“名仁”商标被驳回,其生产经营的“名仁苏打水”因侵犯我方商标权屡次被查处,故诉争商标的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因此,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友趣饮品厂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友趣饮品厂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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