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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事项:代理委托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受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主办律师:汤学丽、刘云佳
承办律师:汤学丽、刘云佳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封丘县有趣饮品厂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符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做出的商评字[2016]第97669号关于第12678153号“名仁苏”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代理意见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高度近似,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友趣饮品厂具有明确知晓的可能,在申请诉争商标前多次申请“名仁”或包含“名仁”商标被驳回,其生产经营的“名仁苏打水”因侵犯我方商标权屡次被查处,故诉争商标的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因此,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友趣饮品厂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友趣饮品厂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