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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余某宏、谷某某、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余某荣、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某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代理上述委托人与原告珠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
受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调解
主办律师:彭胜锋律师
承办律师:彭胜锋律师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原告系珠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余某宏、谷某某、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以下简称余某宏等六被告)系原告及其关联企业职员。后因六被告以余某荣(本案第三人)身份与另一股东黄某某合作,成立了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某设备有限公司,利用其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开展经营生产。原告遂以余某宏等六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7300万元。
二、代理意见
略
三、代理结果
经过谈判与争取,彭胜锋律师代理上述八被告与原告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珠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专利,原告具有使用的权利。